|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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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 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88580.75元,利息53447.43元,逾期罚息(包含复利)23913.23元(暂计算至2019年1月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 二、被告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太仓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4900元;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被告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名下昆山市的房产[产权证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064293号]、昆山市的房产[产权证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064310号、昆山市的房产[产权证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064263号]、昆山市的房产[产权证号:苏(2017)昆山市不动产权第006419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的价款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款项由各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账号:32×××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86元、减半收取182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243元,由被告苏州环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代理审判员焦婷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居婷 |
| 裁判日期 | 2019-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