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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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交通运输联合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贵F×××××号车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内一次性赔偿***240,753.50元; 四、由贵州省黔西交通运输联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9,096.6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支付给贵州省黔西交通运输联合有限公司用于支付***医疗费的409,246.50元,贵州省黔西交通运输联合有限公司已将270,149.90元用于支付***医疗费,剩余139,096.60元仍需支付给***)。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64.00元,由***负担13,200.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16,26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327.70元,由***负担2,863.7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29,46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7-06-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