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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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 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借款本金16,180,000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01,993.57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19年2月27日);并自2019年2月28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若被告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山支行可依法对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号21×××68)行使质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92元,减半收取59,74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辽宁国旺混凝土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