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万元,截止2020年4月16日的利息、罚息24.090146万元,以上本息及罚息共计202.090146万元,并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拖欠的本金数额为本金按年利率13.03875%继续支付利息及罚息; 二、如***、***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则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提供的位于清原满族自治县***********-******门市,房权证号为清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上述贷款本息及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7元(已由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际预交21317元),减半收取11484元,由***、***、***、***、***、***负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剩余案件受理费9833元退还给辽宁清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