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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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辽宁溪林建筑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1105008.77元及利息834540.28元(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每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5日,2019年12月15日以后的利息按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每日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28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