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宝鸡枫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2017年7月1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结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宝鸡枫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35元,由被告***、宝鸡枫叶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5935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