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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802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衢州市润升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鸿润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河南弘辉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泽锦鑫金属有限公司、长葛市东之风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拓恩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衢州市正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1000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4日开始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450元,由衢州市润升贸易有限公司、晋城市鸿润鑫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河南弘辉实业有限公司、长葛市泽锦鑫金属有限公司、长葛市东之风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拓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长葛市泽锦鑫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