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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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9737.47元、误工费5287.1元、护理费1888.25元、交通费300元,计款17212.8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及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262.53元、误工费1510.6元、交通费50元,计款1823.13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900元,计款1200元的70%,即款840元。 五、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1173.95元,营养费210元,计款1383.95的70%,即款968.77元。 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临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13104元的70%,即款9172.8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780元、保全费220元,计款1000元的70%,即款700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鉴定费780元、评估费1000元,计款1780元的70%,即款1246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八项赔偿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的账号20×××22,并注明案号或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