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930.91元,利息、罚息3150.18元,共计39081.09元,并支付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的150%即11.092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的150%即11.092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宁夏贺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78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