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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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伟傲家具有限公司 上海久固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上海伟傲家具有限公司44,896元; 二、被告上海久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伟傲家具有限公司6,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1元,减半收取计630.50元(原告上海伟傲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伟傲家具有限公司负担94.50元,由被告上海久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