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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6.282亿元范围内(已清偿部分予以扣除)对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向原告***所负的债务[借款10,200,000元、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460,7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罚息(以10,2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75计算,自2018年8月17日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88,000元,由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