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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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8218643.6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218643.67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双倍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代偿款之日止。); 二、被告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395000元; 三、被告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36057元; 四、被告柳州金杯贸易有限公司、柳州金特新型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金悦机械有限公司、柳州杰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正虹金星锻造厂、***、***、***、***、***、***对被告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柳州金杯贸易有限公司、柳州金特新型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柳州金悦机械有限公司、柳州杰龙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柳州市正虹金星锻造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金茂机械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柳州市新和路8号【柳国用(2013)第12466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柳州市新和路8号河西工业区三区A22-1-3号办公楼(柳房权证字第××号)、位于柳州市新和路8号河西工、位于柳州市新和路**河西工业区****办公楼×号)、位于柳州市新和路8号河西工业区三区A2、位于柳州市新和路**河西工业区****检测楼imes;号)、位于柳州市新和路8号河西工业区三区A22-、位于柳州市新和路**河西工业区****机械加工车间1)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402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4722元(原告已预交),由十二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269****)。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