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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鹏置业(常德)有限公司 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柳州市正佳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449280元; 二、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嘉鹏置业(常德)有限公司的位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常鼎国用XX号的土地的现有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柳国用XX号的土地的现有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柳州市正佳物资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3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科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嘉鹏置业(常德)有限公司、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正佳物资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嘉鹏置业(常德)有限公司、广西官塘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柳州市正佳物资有限公司、嘉鹏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深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