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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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 甘肃嘉祥物资有限公司 甘肃建栋浩业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东源兴业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嘉祥物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站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02159.73元、利息63999.91元(计算至2019年3月10日);并按逾期年利率14.7%支付逾期贷款利息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甘肃建栋浩业商贸有限公司、兰州东源兴业物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40元,保全费4847元,由被告甘肃嘉祥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