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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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合嘉逸置业有限公司 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嘉逸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共计1384186.32元,被告北京三合嘉逸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1302477.0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截至2019年10月23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76496.68元; 三、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返还质保金的利息,以81709.31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其中截至2019年10月23日的逾期返还质保金利息共计2932.94元; 四、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五、驳回原告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9519元,由原告原告卓兴正和(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元(已交纳),被告建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三合嘉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45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