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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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金木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务工程款人民币208480元;并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工程款支付清结之日止。 二、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误工损失费21600元。 三、被告汉中金木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应支付原告***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92元,减半收取3396元,由被告***、汉中金木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134元,原告***自行负担1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