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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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盛典当有限公司 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虹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959,700元及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自2016年9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三、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38.80元,由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97元,由上海申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97元,由湘潭天元美居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