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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被告北京中联**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作出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第二届第十六次》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原告宁波金丹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被告北京中联**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