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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柳州市旺鑫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5民初4506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光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月俄,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柳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房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光艺、罗月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房开公司为***住于柳州市柳北区房屋办理房产证。事实与理由:柳州市旺鑫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受房开公司委托办理直管公房房屋拆迁安置协议,1995年至2010年,***一直住在柳州市柳北区,2010年10月拆迁。2012年***向房开公司补齐房款后回迁至胜利小区6区6栋15楼6号,2012年至2019年,房开公司一直没有帮助***办理房产证,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房开公司辩称,一、本案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房改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1.2008年4月17日,柳州市人民政府为推进柳州市改制企业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作,制定了柳政发(2008)28号及柳政办(2009)4号文件,对柳州市改制企业危旧房集中区改造工程的基本原则、安置方式和拆迁补偿办法作出了规定。2001年初,柳州市胜利小区五村被列入柳州市改制企业危旧房集中区改造范围,***市柳州市位于柳州市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根据上述文件及《柳州市胜利小区五村直管公房住宅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申请产权安置。

2.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隐瞒其已经参加过房改的事实,仍要求按照《柳州市胜利小区五村直管公房住宅拆迁补偿方案》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安置办法三“直管公房承租人系我市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职工的,且其本人及配偶未参加过房改的,在2010年6月30日前签订拆迁协议的,可参照柳州市2000年房改成本价每平米1119元的价格购买安置房”的规定,要求产权安置。根据***的申请及柳州市柳北区改制企业职工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示结果,2010年10月15日,房开公司委托拆迁实施单位柳州市鑫旺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了《“柳州市胜利小区五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主管公房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选定位于柳州市的安置房。

柳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审核***购买公有房申请时,发现***在2000年3月26日以柳州市蔬菜副食品总公司职工身份申请购买公有住房,并于2001年4月3日取得了坐落于柳州市房屋所有权。因为***已经参加过房改,不符合《“柳州市胜利小区五村危旧房改造项目”主管公房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安置条件,不能按该协议的约定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因此,柳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批准***购买公有住房的申请。在***未能按照《柳州市胜利小区五村直管公房住宅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付清购房款并取得柳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前,无法为其办理房产证。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行政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因已经参加房改,不符合《柳州市胜利小区五村直管公房住宅拆迁补偿方案》规定的安置条件,即属于该通知规定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

房开公司作为柳州市全资国有公司,承担“柳州市胜利小区五村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建设。在本案中,涉案房屋是***根据柳政发(2008)28号及柳政办(2009)4号文件的规定向柳州市人民政府购买原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后置换的,购买原承租房屋的资格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支付的原承租房屋的购房款归柳州市财政所有。房开公司虽然承担项目拆迁、建设、安置工作,但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房开公司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房开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且房开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厉害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的诉请。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0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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