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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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 柳州市翔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柳州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2万元; 被告***、***、柳州恒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翔远宏盛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