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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
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
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615,380.5元、延迟支付利息290,768.49元,共计1,906,148.99元;

驳回原告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12元,由原告衡阳大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52元,被告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0,8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9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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