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29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元(已减半收取),应由原告***、***负担64元,被告***负担223元。鉴于被告***已支付原告诉讼费144元,故由原告***、***负担208元,被告***负担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