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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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68664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68664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1月2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6元,由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珠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6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