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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第三人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34%股权(出资额3400万元)属原告携鹏海洋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三人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上海物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泰斗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2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800元,由被告上海富银恒通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