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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书店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书店出版社应立即停止对马定祥名誉权的侵害,收回尚未销售的《中国泉币学社往事拾遗:照读楼泉谭》一书,如需再次印刷出版需经本院审核;

二、***、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书店出版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各自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姑苏晚报》《钱江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马定祥名誉(书面致歉内容均需事先经本院审核);

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已预缴1,150元),由***负担250元,***负担200元,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书店出版社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6
发布日期 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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