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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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电桩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63668号 原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东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茜,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桩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邹占伟。 原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桩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玖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俊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余雯婷 |
| 裁判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