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 二、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河北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