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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宇辰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宇辰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宇辰食品有限公司赔偿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宇辰食品有限公司赔偿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7538元;

四、驳回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26元,由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宇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1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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