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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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福建福安市供电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9民终16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M。 主要负责人:王银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畲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榕辉,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福州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981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9日13时35分,***驾驶闽A×××××号轻型普通货车,从赛岐镇苏阳村方向沿赛盐线往长岐村方向行驶,行经赛盐线9KM+200M处路段在过急弯交会车超越同向前方车辆时,越过道路中央单虚线驶入左半幅路面,与相向由潘叶荣驾驶的闽J×××××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上乘坐***)相碰撞,造成潘叶荣、***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2月1日作出安公交认字[2018]第0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宁德市闽东医院接受治疗,花费医疗费42352.94元,医嘱建议休息两个月,出院诊断为:右侧开放性髌骨骨折、左侧脸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自愿承担非医保费用5000元,对此平安财保福州公司予以认可。在***住院期间,***为其垫付医疗费28000元。 本案肇事车辆闽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平安财保福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0000元)。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医疗费42352.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12185.50元、残疾赔偿金7800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5073.67元、营养费1000元、鉴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交通费800元、误工费17191.13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0元,合计203866.04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肇事车辆闽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平安财保福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此,根据交强险分配协议,本案***的经济损失203866.04元,应先由平安财保福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款4000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疗费用赔偿款2000元);余下的损失161866.04元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闽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平安财保福州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畴,该费用1000元以及非医保费用5000元应由***承担,因此,平安财保福州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5866.04元。在***住院期间,***为其垫付医疗费28000元,扣除***需承担的6000元,剩余22000元,为避免诉累,由平安财保福州公司理赔给***的赔偿款中扣除予以返还***。因此,平安财保福州公司实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应赔偿给***各项经济损失为133866.04元。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2000元,该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安赛岐祥牛支行;账号:62×××73;用户名:***);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3866.04元,该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安赛岐祥牛支行;账号:62×××73;用户名:***);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垫付款22000元,该款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分行茶园支行;账号:62×××38;用户名:***);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计2186元,由***负担286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90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平安财保福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元祥 审判员陈曦 审判员吴惠玲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萤 |
| 裁判日期 | 2018-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