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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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租金及各项费用合计674039.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674039.7元为基数,期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0元,原告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负担480元,被告***负担5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