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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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郑州豫粤龙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豫粤龙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货款81753.5元; 原告郑州豫粤龙化工产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到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处取回包装桶180个,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如不足180个或者存在损毁污染,被告应以不足数,支付每个桶30元的价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7元,由被告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