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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宏发电声销售有限公司
长沙锐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一九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苏玉 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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