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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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 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同道精英(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4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 二、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11875元,违约金1261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5月31日,此后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9元,由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8元,由杭州枣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1元,由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