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273号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葛伟民。 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吕剑。 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人民政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苏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戴顺娟 二零二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徐尉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