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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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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持有珠海市翠微市场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投资金额10万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同源有限公司97.09%的股权,投资金额10000万元。

三、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泰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的股权,投资金额40万元。

四、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深商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49%的股权,投资金额500万元。

五、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庆鹏石油化工经销有限公司持有中石油昆仑庆鹏韶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13%的股权,投资金额650万元。

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庆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庆鹏投资控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投资金额10000万元。

七、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庆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庆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投资金额5000万元。

八、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庆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庆鹏投资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投资金额3000万元。

九、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庆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心怡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投资金额2400万元。

十、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博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泰安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80%的股权,投资金额800万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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