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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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秦安县天盛建材营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欠付利息1426640.02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为:自2019年5月5日起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以拖欠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024%计算逾期罚息); 二、驳回甘肃秦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25.5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