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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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莒县东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3899867.60元; 二、被告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息(以33899867.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8日止); 三、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有关施工资料,配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驳回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65300元,由原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000元,被告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9528元,由被告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