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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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内欠息、逾期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19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系统中显示的账面数额为准)。 二、被告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钢结构资产(详见201901051107-1号资产抵押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441180元限额内,对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201901051107-2号资产抵押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9533622.22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山东阳谷恒泰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阳谷胜辉电缆厂、***、***、***、***、***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正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