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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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名扬物流有限公司 天祝县兴宇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祝县兴宇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甘肃名扬物流有限公司运费363650元; 二、驳回甘肃名扬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38元,保全费3858元,共计9096元,由天祝县兴宇冶金炉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12元,由甘肃名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1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