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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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3民初730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邱县。 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炳焱,该公司法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鼎嘉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星华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二瑶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