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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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静宁县鼎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欠款3,431,372.18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龚家湾项目欠款520,881.52元; 三,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00万元; 案件受理费46,4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万元,合计61,413元,由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4,954元,由***负担6459元。此款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甘肃静宁建筑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甘肃恒越商贸有限公司。 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