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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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4516675号、第4516676号、第4516677号、第10480683号、第10480684号、第1666670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将涉案楼盘中所有包含“万象城”文字的名称、标识去除,并停止在房地产开发、吸收、推广、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活动中使用“万象城”文字; 二、被告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400000元; 三、被告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大河报》上连续3日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查),以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四、驳回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0元,由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600元,被告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