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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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新华汽车零部件集团柳州汇聚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享有代偿款96941.42元、律师费6901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两项合计计算方法:以代偿款96941.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10月6日起计付至代偿款清偿完毕时日止)的债权; 二、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河北新华汽车零部件集团柳州汇聚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不动产的价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本案债务; 三、被告河北新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140元,由被告河北新华汽车零部件集团柳州汇聚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2511元,被告河北新华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新华汽车零部件集团柳州汇聚橡塑密封件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