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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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光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灵川供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光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2018年4月17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发电不足补偿款5851.05元; 二、被告广西光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为销售给原告***的设备购买一年的财产保险;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14元,由原告***广负担诉讼费2617元。由被告广西光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诉讼13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7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