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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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02,248元(此款已由被告***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40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10,100元,共计12,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