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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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天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为5494972.4元及利息178075.22元(计算至2019年9月29日,其中利息为139370.77元、罚息为33911.61元、复利为4792.84元); 二、被告青海天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支付2019年9月30日始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对被告***、***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借款本金为5494972.4元、利息178075.22元及2019年9月30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2211元由被告青海天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