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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
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福建家景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478376.36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0元,减半收取计602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26
发布日期 20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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