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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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汉邦建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返还履约保证金6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自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退还保证金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 二、建宁县汉邦建材有限公司、***对福建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建汉邦建材有限公司返还***截止至2018年4月2日的垫付款本息合计3290631.05元及自2018年4月3日起以133339.6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四、驳回福建汉邦建材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308175元,减半收取154087.50元,由本诉原告福建汉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136086元,减半收取6804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56288元,反诉被告福建汉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17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5-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