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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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租赁费65000元(其中租赁合同期内租赁费20000元、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的租赁费45000元)。 二、被告***将所租赁原告的坐落于莱芜区羊里镇三官庙村东恒温库(包括1-6号恒温库、预冷间、机房、变电室、厂棚及占地5.536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