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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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6995300元及违约金6173430.15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3日,此后的违约金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64821元。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1620万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132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43万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137万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7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70万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对***提供质押担保并经证券质押登记的587042股上海游久游戏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售流通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八、驳回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389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897元,由原告浙江物产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706元,由被告***、***负担3951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07 |






